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將食品安全欺詐“花活”逐出市場
2017-02-17作者:來源:責任編輯:食品界 字體A+AA-
食品安全欺詐行為不除,食品安全難以保障,公眾就時刻處于恐懼不安之中。《辦法》是阻擊食品安全欺詐行為進入市場的好辦法,也為食品安全構筑了多重防火墻
近年來,食品安全欺詐的“花活”層出不窮。明明是轉基因食品卻冒充非轉基因食品,明明是普通食品卻使用“可治療”“可治愈”等醫(yī)療術語,使用“純綠色”“無污染”等夸大宣傳用語等。人們對此深惡痛疾但也無可奈何。不過,這些食品安全欺詐行為將無法縱橫于“市場江湖”了。
國家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總局2月15日發(fā)布了《食品安全欺詐行為查處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。《辦法》明確了十種食品安全欺詐行為,其中包括產品欺詐、食品生產經營行為欺詐、標簽說明書欺詐、食品宣傳欺詐、信息欺詐、食品檢驗認證欺詐、許可申請欺詐、備案信息欺詐、報告信息欺詐、提交虛假監(jiān)管信息等。前列的轉基因食品標注為非轉基因食品等將被列為食品宣傳欺詐,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可給予警告,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。對于有食品安全欺詐行為的食品生產經營者,除規(guī)定相應的罰款,還將給予信用懲戒,將其記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,情節(jié)嚴重的列入食品藥品安全“嚴重失信名單”,通報投資主管部門、證券監(jiān)管機構和有關金融機構。
雖然《辦法》未必窮盡所有食品安全欺詐行為,但是對于流行于市場的食品安全欺詐行為基本上“一網打盡”了。
食品安全欺詐行為不除,食品安全難以保障,公眾就時刻處于恐懼不安之中。《辦法》是阻擊食品安全欺詐行為進入市場的好辦法,也為食品安全構筑了多重防火墻。
一方面,無論是生產前端、流通環(huán)節(jié)還是消費終端,《辦法》所列欺詐行為都通俗易懂,警示食品生產者和經營者不可以明知故犯。否則,就要付出被處罰和納入“失信黑名單”的代價。對市場主體而言,被課以罰款也許不會覺得太疼——如果違法利潤大于罰款的話,但是一旦被信用懲戒,留下信用污點,將嚴重影響市場主體的生產和相關人員的生活,甚至可以說寸步難行。并且,《辦法》亦提醒和警示消費者,對于那些看上去很美卻帶有欺詐性的食品,不僅要當不買的理智消費者,還要承擔起監(jiān)督責任。公眾監(jiān)督再加上輿論跟進,就形成了生產端和流通面不敢欺詐、消費端不理的多重防火墻。
另一方面,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和規(guī)則經濟。若無法治約束,市場主體就會不講規(guī)則,按照叢林原則追逐利潤至上。因而,法治是祛除食品安全欺詐行為的利器,但是除了有法可依,還要通過監(jiān)管來實現(xiàn)。2015年10月1日施行的《食品安全法》,對于“食品安全欺詐行為”并沒有明確規(guī)定。而《辦法》明確了按照《食品安全法》給予食品安全欺詐行為的處罰,能夠更好地提升監(jiān)管效力和食品安全領域的法治水平。
對于食品安全欺詐行為,不重罰難以形成足夠的威懾。就此而言,《辦法》應該更“狠”一些。
(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員張敬偉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