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:食品安全犯罪手段更趨隱蔽

2017-03-17作者:來源:中國青年報責任編輯:食品界 字體A+AA-

原標題:山東高院:食品安全犯罪手段更趨隱蔽

3月16日電(中國青年報·中青在線記者 邢婷)今天,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(以下簡稱“山東高院”)通報2016年度山東法院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關情況,據(jù)介紹,目前食品安全犯罪方式不斷出新,手段更趨隱蔽,團伙性、鏈條性特征明顯,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意識不斷增強,打擊難度加大,懲治犯罪的任務依然艱巨。

截至2016年12月31日,山東法院去年共受理生產、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、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263件475人,審結257件457人,判決已發(fā)生法律效力的被懲處犯罪分子341人,其中,在生效判決中,被判處監(jiān)禁刑的有263人,占總數(shù)的77.13%。

山東高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審判委員韓芳麗介紹,從審判情況看,山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總體呈現(xiàn)案件數(shù)量總體較多、罪名相對集中、刑罰適用“一高一低”等特點。

“為徹底剝奪犯罪分子非法獲利和再次犯罪的能力,財產刑懲治力度不斷加大,去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罰金刑適用比例高達87.68%。同時,為防止‘以罰代刑’‘以罰折刑’,山東法院堅持嚴格、審慎的原則,依法從嚴把握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非監(jiān)禁刑適用條件,該類犯罪非監(jiān)刑適用率低至22.87%,同比下降5個百分點,遠低于全省刑事案件非監(jiān)禁刑平均適用值。”韓芳麗詳細解釋何為刑罰適用“一高一低”。

通報會上,山東高院同時發(fā)布了四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,其中犯罪細節(jié)令人觸目驚心,包括:姜宏戰(zhàn)、劉明光等人非法經營、生產、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,該案被告人將工業(yè)明膠用于生產粉絲、豬頭肉、豬拱等食品;宋振、祁志華等人生產、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,該案被告人將含有硫酸鋁銨的白色粉狀物用于發(fā)面蒸包子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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